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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04章 终于抵达西州(3/3)

规定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(虽然愿意)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发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”。

    元朝就简单了,强奸者一律处死。

    大明律·刑律·犯奸》规定,“凡和奸杖八十,有夫杖九十,刁奸杖一百;强奸者绞,未成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虽和同强论”。

    清朝延续了明朝,并且增加了一个词鸡奸,

    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犯奸》中规定“恶徒伙众,将良人子弟抢去,强行鸡奸者,无论曾否杀人,仍照光棍例,为首者拟斩立决

    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,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”。

    下课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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